(2015)榕刑执字第7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兰兰集资诈骗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兰兰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648号罪犯林兰兰,1985年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兰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458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刘燕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吴魏芳、吴雯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兰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兰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兰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兰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兰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兰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兰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