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焕英与刘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焕英,刘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679号原告孟焕英。被告刘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667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刘华驾驶的鲁H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被告刘华缴纳保证金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华所有的鲁H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