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耀金申请执行华坪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周耀金,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坪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华坪县城河滨花园。法定代表人孙光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周耀金申请执行华坪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耀金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华坪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建康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