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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与黄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黄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冷迂路128号。经营者赵炎萍,该超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永金,该超市员工。被告黄盱,女,汉族,1978年1月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与被告黄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撤回对被告黄盱的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黄墟万仨超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