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闽海铝业有限公司与项跃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福建南平闽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区二期5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8574-7。法定代表人陈锡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勇,男,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南平市建阳区民主北路43号。被告项跃进,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闽海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项跃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闽海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南平闽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仕俤审 判 员 戴琳丰人民陪审员 张晓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