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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海梅等人与被告上诉人古县生产资料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梅,李芳芳,贾怀兰,古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海梅。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芳芳。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怀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月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山西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海梅、李芳芳、贾怀兰因与被上诉人古县农业生产资料有���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古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宋海梅、李芳芳、贾怀兰于2015年10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古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被上诉人古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海梅、李芳芳、贾怀兰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古县农业生产资金料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宋海梅、李芳芳、贾怀兰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古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7元由被上诉人古县农业生产资金料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上诉人宋海梅、李芳芳、贾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郭芝荣审判员 吴东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