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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少奎与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奎,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630号申请执行人杨少奎,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2区178号。法定代表人余永斌,职务总经理。杨少奎与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丰劳仲字2014第14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少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300元。权利人杨少奎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少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世纪保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66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