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离婚权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常年在外打工,经过几次执行与被执行人家人做工作,始终不让见小孩。经研究,中止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执字第00129号案本次执行中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