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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离婚权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无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常年在外打工,经过几次执行与被执行人家人做工作,始终不让见小孩。经研究,中止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无执字第00129号案本次执行中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