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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小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伟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小字第4号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三间房村。法定代表人孟永娜,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寅立、苏国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伟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伟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