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谢某交通肇事罪,郑某甲、王某甲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郑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犯窝藏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思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郑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社头村郑某甲的工场出发沿社头村村道要回沙坂村其家中,行驶至角美镇社头村旧岭社路段时,车头部位与行人王某戊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戊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谢某受伤及摩托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步行逃离现场,并用其手机联系被告人郑某甲,后郑某甲的妻子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闽E×××××号轿车载郑某甲等人从角美镇社头村家中出发到事故现场,并在事故现场附近找到谢某后,将其载回角美镇社头村郑某甲家中藏匿。案发后,郑某甲、王某甲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戊系因特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谢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戊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审理查明指控的事实属实。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人谢某的近亲属支付了被害人王某戊近亲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人民币,2015年6月4日和6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垫付了王某戊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郑某甲、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乙、黄某甲、王某丙、林某甲、曾某甲、林某乙、陈某、曾某乙、康某、林某丙、沈某甲、沈某乙、黄某乙、蒋某、王某丁、郑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报告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检验意见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事故认定书;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函;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进场管理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语音清单;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悬赏通告;谢某、郑某甲、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明知谢某交通肇事逃逸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郑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郑某甲、王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谢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谢某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综合郑某甲、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郑某甲、王某甲可宣告缓刑,但郑某甲、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二、被告人郑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顺珠人民陪审员 郭贤进人民陪审员 魏跃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