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妃三与杜婉媚、陈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妃三,杜婉媚,陈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58-2号原告:何妃三,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杜婉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荣,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妃三诉被告杜婉媚、陈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妃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妃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何妃三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刚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