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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妃三与杜婉媚、陈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妃三,杜婉媚,陈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458-2号原告:何妃三,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杜婉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荣,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妃三诉被告杜婉媚、陈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妃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妃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何妃三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刚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