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9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西村**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鱼斗路蓝湖树商业街南口。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698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698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10月23日在我院与申请人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1.被执行人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刷卡支付20000元(现已支付),剩余欠款14516元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给西安天威食品有限公司。2.本案执行费418元由被执行人西安优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现已缴纳)。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协议现在正在履行中。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