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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景志发、吕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金祥,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王某某父亲。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宝平路70号。负责人:吕玉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景志发,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被执行人:吕金萍,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405号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景志发、吕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王某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69527.9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在陕CD6***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1857.19元,被告景志发、吕金萍赔偿740元,于2015年9月10日之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景志发、吕金萍于2015年10月23日将执行标的42597.19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