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曹光先、赵秀芳与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先,赵秀芳,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曹光先,东营市福浩精铸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秀芳,东营市福浩精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光先、赵秀芳与被执行人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950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