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赵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52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赵继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原告王军诉被告赵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继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继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对被告赵继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茹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