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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赵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52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赵继峰,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原告王军诉被告赵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继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继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对被告赵继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茹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