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兆福与张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福,张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兆福,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振,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00)巴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兆福执行张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同意于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15,000.00元,申请人同意一次性给付15,000.00元,剩余欠款全部放弃。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5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