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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华隆汇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隆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隆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宏伟。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隆汇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5)金东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