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222号原告张家口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环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