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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克英与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英,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张克英。被告: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经营者:廖传茂。本院在审理张克英与被告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英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克英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