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彭某某,女,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丘河林,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正在商议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实际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