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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彭某某,女,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丘河林,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正在商议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实际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