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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四季与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季,周达旺,汪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周四季,男。被执行人周达旺,男。被执行人汪小荣,女。申请执行人周四季与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周达旺、汪小荣于2015年10月9日之前赔偿原告周四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69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周四季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四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提供(2015)商南民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由周四季赔偿汪小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693元。经本院核实查证无误在此次执行款6693元中抵除2693元,剩余执行款4000元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已按期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周四季全部领取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达旺、汪小荣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国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