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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自慧与党敏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8-1号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汉族,系申请人周自慧的女儿。被申请人党敏,男,汉族,系陕AD9M**号小型轿车驾驶人。2015年10月5日12时45分,党敏驾驶陕AD9M**号小型轿车沿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由东向西行驶,在左转进入东城街过程中,适遇行人周自慧沿汉阴县城关镇东城街口由东向西过道路,车辆与行人周自慧发生碰撞,造成周自慧受伤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周自慧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党敏驾驶的陕AD9M**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金额20000元存折一张、金额15000元存单一张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自慧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党敏驾驶的陕AD9M**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