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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金钢与姚金凤、周宪清、周楠,周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钢,姚金凤,周宪清,周楠,周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于金钢,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姚金凤,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周宪清,男,1924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周楠,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第三人:周承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钢诉被告姚金凤、周宪清、周楠,第三人周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金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