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金钢与姚金凤、周宪清、周楠,周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钢,姚金凤,周宪清,周楠,周承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于金钢,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姚金凤,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周宪清,男,1924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周楠,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第三人:周承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钢诉被告姚金凤、周宪清、周楠,第三人周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金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李玉泽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