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刘 某 某 与 被 告 唐 某 某 机 动 车 交 通 责 任 事 故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刘某某,住前郭县。被告:唐某某,42岁,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 颖二○一五年十月4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