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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伟与王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王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王同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王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孙伟不要求王同伟给付超期利息,只要求按判决111800元给付。王同伟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伟出据附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臧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