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魏建涛与张卫东、张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涛,张卫东,张洪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34-1号原告:魏建涛,农民。委托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东,职工。被告:张洪凯,职工。原告魏建涛与被告张卫东、张洪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建涛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卫东、张洪凯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建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洪凯位于郓城县东门街北段香墅湾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张卫东位于郓城县金河路以北新郓街以东兴誉龙泽湾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郓城县西门街166号农业银行家属院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张洪凯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戴金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