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开奇与李先才、吴春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奇,李先才,吴春玲,德州源盛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刘开奇,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先才,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吴春玲,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李先才之妻。被告德州源盛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神头镇小王庄林场。本院审理原告刘开奇与被告李先才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资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先才,吴春玲,德州源盛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