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王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淑霞,王德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2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淑霞,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六家子镇魏营子村第*组****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德兴,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六家子镇魏营子村*组。再审申请人王淑霞与被申请人王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一审判决所依据的《租种地协议书》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根本不知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淑霞在本院审查期间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再审人王淑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耀举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