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吴凤云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香,吴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吴凤云,女,满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长梅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吴凤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雨明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