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苟明强与熊先锋、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苟明强,熊先锋,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苟明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熊先锋,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73号创意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熊先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花厂60号。法定代表人熊宪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苟明强与被申请人熊先锋、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熊先锋、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0元的资产。申请人苟明强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渝XX**号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胡开贤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镇XX村X社X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骆诗琴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镇XXX街XXX居委X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池永芬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XXX号(XXXX)车库负XXX(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第XXXXX号)和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渝XX**号XXX栋负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第XXX**号)和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渝XX**号XXX栋负XXX号房屋和车牌号为渝X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刘兴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XXXX号XXXX幢XX单元XXX的房屋、张涛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办事处XXXX号XXXX栋负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商服用地(产权证号:XXXX号房地证XXXX字第XX**号)和车牌号为渝XX**号的XXXX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苟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苟明强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渝XXX**号的XXX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池永芬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和张涛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胡开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镇XX村X社X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骆诗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镇XXX街XXX居委XX组的房屋(产权证号: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池永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XXX号(XXXX)车库负XXX(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第XXXXX号)和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渝XX**号XXX栋负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第XXX**号)和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渝XX**号XXX栋负XXX号的房屋、刘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XXXX号XXXX幢XX单元XXX的房屋、张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街道办事处XXXX号XXXX栋负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商服用地(产权证号:XXXX号房地证XXXX字第XX**号)。三、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熊先锋、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中区分公司、重庆市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0元的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溢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