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小蓉、尚新平与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蓉,尚新平,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蔡小蓉。申请执行人尚新平。被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广场1号楼1单元14层4号。法定代表人程翰陶,执行董事。蔡小蓉、尚新平与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向原告蔡晓蓉、尚新平交付心屋(不可抗力除外)。二、截止2013年8月31日被告如未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付房屋,原告可在下列方式中任选其一:(1)原告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且自2013年9月1日起,被告每逾期一日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原告实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在实际交房时结算支付;(2)在2013年9月30日前,原告可要求被告按照符合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的现房市场评估价(经原、被告同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被告承担)并小浮10%的价格回购,同时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完结合同相关注销手续,以上手续及结算,双方互相配合,在原告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时,如原告未实际缴清房款的,未缴纳的房款在支付回购款时相应扣除。截止2013年9月30日被告未收到原告送达的回购书面通知,视为原告放弃回购,被告将按本调解书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应补充协议向原告预先支付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54752.00元,最终根据实际交房时间多退少补。四、原、被告再无其他异议。五、案件受理费7498元,减半收取3749元,由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354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