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杨梅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杨梅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2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委托代理人徐冬华,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香,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杨梅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