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磊与张振军、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振军,孙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张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肖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振军,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张振军、孙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