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小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73号申请人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东河区向阳路水文站小区1#-1-4。法定代表人张小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910906、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28日、收款人为常州沃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哈密德正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启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