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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雷、陈文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二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英,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于文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平,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英、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三、扣押被告人陈某英的华为手机一部、现金1300元,扣押被告人陈某的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英、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文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华锋审 判 员 王定辉审 判 员 韩香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卢骥征书 记 员 李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核:袁华锋撰稿:袁华锋校对:李娟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6日印制(共印3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