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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与石明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石明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538号原告: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詹德虎,职务:经理。被告:石明海,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明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的工作岗位为区域经理,负责四川、重庆、陕西的销售工作,月薪3500元。被告工作态度不端正,多次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被告在春节假期后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至3月12日,应得工资为477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特起诉要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工资4796元,仅须支付477元。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8日的工资4796元以及2015年2月1日至4月8日的差旅费660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2861-28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4796元并驳回被告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起诉。被告未就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起诉。另查明,原告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是2005年1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石明海于2012年6月20日进入原告处工作,任职销售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3500元/月,另有租房补贴500元/月,通信补贴300元/月;原告于每月20日向被告发放工资。原告安排2015年2月11日至3月9日春节放假。2015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2015年4月8日,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发放2015年3月以后的工资。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劳动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2015年3月1日至4月8日期间的工资问题,首先,原告在春节期间安排原告放假27天(2015年2月11日至3月9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其次,原告主张被告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4月8日未按公司规定工作且到其他公司上班,故无须向其支付工资,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3月1日至4月8日期间的工资4300元/月×1.2个月=5160元。又因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4796元,被告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其对上述裁决无异议,故本院确认原告按4796元支付工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石明海支付工资479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客盼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毅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