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小华与熊义华、李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华,熊义华,李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周小华。被告熊义华。被告李云娥。原告周小华诉被告熊义华,李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义华,李云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小华诉称,被告熊义华因需要资金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通过担保人李云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双方约定月息壹分,一年底还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支付利息33600元(按月息壹分,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合计人民币173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熊义华未答辩。被告李云娥辩称,被告熊义华共向原告曾二玉与其女儿共借款135000元,后还了10000元,还剩125000元,其余均为利息。原告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信息壹份,以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壹份,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因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举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熊义华于2008年向原告周小华及其案外人曾二玉(原告周小华之母)借款合计人民币135000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后被告熊义华返还曾二玉借款本金10000元,经过双方核实,被告熊义华欠原告周小华及案外人曾二玉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其中被告熊义华应付案外人曾二玉利息人民币40000元,返还原告周小华本金125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熊义华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小华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今借人熊义华,每月利息壹仟肆佰元整,2013年8月20日,担保人李云娥”。嗣后,被告熊义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一、借款合同的成立与借款金额。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借款用途、给付情况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因素来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周小华与被告熊义华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熊义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对原告周小华要求被告熊义华返还借款125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二、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壹分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由于双方应按本金125000元计息,对利息部分不能重复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熊义华以本金125000元,按月息壹分支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经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止,被告熊义华应支付利息30000元。三、被告李云娥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原告与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云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小华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合计人民币155000元。二、被告李云娥对本判决第一项155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义华追偿。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被告熊义华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建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