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吕长青,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以其与孙琼香涉嫌重婚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豪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媛第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