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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关福、朱建民与朱建民、孙军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关福,朱建民,孙军平,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永进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徐关福。委托代理人徐文龙。被告朱建民。被告孙军平。被告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永进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永进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海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建民、孙军平、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国飞、陈跃伟,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921号1幢102、201、203室。负责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大勇,系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关福诉被告朱建民、浙江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孙军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关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关福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关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徐关福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家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