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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与胡桂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胡桂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4号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钧伟。委托代理人邵文庆,男。委托代理人朱红霞,女。被告胡桂正,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枫丹白露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桂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胡桂正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美芳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