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彬与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增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彬,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增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李海彬,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林,董事长。被告丁增华,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彬与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增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增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