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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执字第00739号朱某某、王某:你们与杨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一终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