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建、陈义生与陈义生、朱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陈义生,朱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496号原告:沈建。委托代理人:潘观春、陶维。被告:陈义生。被告:朱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与被告陈义生、朱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于2015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沈建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