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魏红星、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星,王涛,李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魏红星,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国斌,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齐立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的位于齐河县迎宾路迎宾小居2号楼2251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6××98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涛名下的位于齐河县迎宾路迎宾小居2号楼2251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06××98号。依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