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福安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福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094号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373号一层(清之华园)。法定代表人盛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玉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淋新,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姜中村1组)。法定代表人施跃华。被告南通福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骆化村。法定代表人施跃华。被告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姜灶工业区(三圩埭村28组)。法定代表人袁建峰。被告施跃华。被告虞华。被告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周圩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被告张建。被告花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福安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东伦纺织有限公司、施跃华、虞华、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2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