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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与杨恒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杨恒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802号原告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0号院8号楼612室。组织机构代码:77255299-9。负责人宋希振,主任。被告杨恒其,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恒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以与被告杨恒其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