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桂锦与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锦,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234号原告徐桂锦,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与杨庄东路交叉西北角。负责人刘建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锦与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桂锦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锦撤回对被告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徐桂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