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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70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甲,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工。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6日结婚,女儿2009年7月1日出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可随时探望。因被告脾气不好,经常与原告发脾气、争吵,屡教不改,原告忍无可忍,与被告不能协商离婚未果,现我已离家两个月,被告几次找我争吵,特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可随时探望,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离婚我不同意,我想挽回我们的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30日举办婚礼。婚生一女李某乙,2009年7月1日出生,现年6周岁。双方婚初感情良好,近期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离开家,另行居住。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举证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但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可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并希望通过本次诉讼,原、被告都能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为了构建和谐家庭,希望原、被告都能够做到互相理解、相互关心与爱护、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整),减半收取150.00(壹佰伍拾元整),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滕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