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法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付希平与宋强、刘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希平,宋强,刘杰,于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付希平。被执行人宋强。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于风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希平与宋强、刘杰、于凤喜债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强、刘杰、于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新合、张凤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杰在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希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