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2201号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作出评估报告的地点及涉案的评估标的所在地均不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要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2年9月5日,原告贷款300万元给案外人高林,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案外人刘亚红用其位于淮安市荷花池小区2号楼S-68、S-70、S-71、S-72、S-73、S-123的房屋为案外人高林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苏房地估字(2012)淮第1202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书。该报告书确认上述拟用于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时点价值为395.12万元,在该时点拍卖或变卖时的误差在15%-25%之间。后因该笔借款发生纠纷,原告将案外人高林和刘亚红等诉至法院。在审理中,经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案外人刘亚红提供的房产价值为193.60万元。原告现因被告出具的苏房地估字(2012)淮第1202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书给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是基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该规定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才国代理审判员 张建新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志凤 来自: